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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外来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来源:δ֪ 编辑:admin 时间:2018-12-03
导读: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动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的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

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裁判规则,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和国内资本参与西部开发”。这就为我们西部地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在这样的一个政策环境下,势必将吸引大量的外来投资者,那么,如何更好地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将是摆在司法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如何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问题试论如下:

一、树立维护统一市场和统一法制的大局意识

西部开发,吸引外来投资需要一个公开、统一的社会大市场,同时更需要一个公平、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应自觉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大市场和统一法制服务。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文献,从法律为政治服务的高度上,认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公正执法,促进地方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同时还要把“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的世纪主题贯彻落实到每一位干警身上,要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在审判人员中掀起自查、互查、是否存在漠视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学习、讨论和专题活动使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从思想深处意识到:

1、搞地方保护、漠视外来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不利于社会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肩负着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重任,为此,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不仅要体现法律的精神,从整体反馈到个案还应体现当地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策导向。而搞地方保护主义、漠视甚至歧视外来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必然影响大市场的建立,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我们只有坚持秉公执法,配合政府发挥我们地方之主观能动性,平等地保护本地和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2、削弱对外来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将直接导致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仰危机并危害我国法制的统一。相对于本地经商者来讲,外来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弱势群体,当这一弱势群体中的某些成员遭遇到投资障碍需寻求司法救济时,如果我们对本地和外地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政策”,必然会形成法律适用上的“特区”,危害全国法制的统一。为此,我们在树立全国一盘棋大局观念的同时,在目前已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以WYO的规则为标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坚持公正执法,以

自身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那此以短小的地方小经济利益为重漠视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者其实是最终的受害人。搞地方保护主义,侧重对当地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或暂时得到一点利益,但这是一种短见行为和狭隘的小农经济思想,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丧失信誉,不利于经济交往,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最终吃亏和受害的还是搞地方保护主义者。为此,我们必须从长远着眼,克服和抵制对外来投资者的歧视与漠视,为繁荣和发展地方经济提供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二、以务实的精神,多渠道、多方位地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尤其是外来投资主体都迫切地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环境。实践中,许多企业,尤其是外来投资企业因某种因素的制约在某些时候很不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所适从。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深感民商事审判工作多渠道、多方位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刻不容缓。经过理顺思路,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相关服务,我区外来投资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化解投资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1、主动接受外来投资主体的法律咨询,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大凡外来投资主体因商事活动来到一个全新的环境,最迫切了解的除了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常常还对当地的执法环境关怀备至,为此,主动接受外来投资主体的法律咨询、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是一种很便捷的帮助外来投资主体预防、缓解、处理社会经济矛盾的有效保护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来投资者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想方设法利用空闲时间选派业务精、具有一定实际审判工作经验的同志为他们送法上门和开办生动的法律讲座培训班。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外来投资主体逐步减小了在我区的投资顾虑,变被动投资为主动。

2、建议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以法治理的能力

一个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外来投资主体的支持,而外来投资主体进行必要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必然要索求回报,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我们时常讲求的公平原则、互利原则。如果一味地只顾求地方利益而忽视、淡化对外来投资主体正当利益的保护,势必造成“小圈子”,无意识地将自己孤立起来,甚至影响封闭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如何引导他们完善制度、化解经营风险是审理外来投资主体涉讼案件当中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处理案件时要把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提到重要的高度上来,把政策和法律的精神溶

入到案件当中,从法律方面提出符合逻辑的合理建设,为当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3、帮助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诉讼分析,提高企业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决策水平

人民法院工作性质的特点反映出审判活动的启动首先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诉,有了诉才有了审判程序的深入。我们常说的“不告不理”正是对这一特性的简明概括,为解决外来投资主体惧怕异地诉讼和诉讼中容易进入“盲区”的心理状态及被动局面,首先从内部入手打消审判实践中个别审判人员身上存在的把拓宽服务领域、拓宽服务方式与审判越位等同起来的错误认识。全方位地提高民商事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领会法律精神,明确法律为谁服务。然后以大局为重,帮助那些求助的诉讼中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陷入被动的外来投资主体,为他们进行诉讼分析,讲解庭审各个阶段的特点及作用,指导对证据如何进行排列与组合。明确举证方式、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以此来提高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决策能力。

4、帮助外来投资企业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

治标须治本,为了使外来投资商在我区有一个良性循环的法制环境,经过调研摸排,在掌握诉讼外来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后,要选派那些既懂法律,又懂企业经营的民商事审判人员,就我区管辖的市县乡镇外来投资者的法律知识结构进行了解分析,从中找出各企业存在的法律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有重点的进行帮助与指导。发现有些外来投资主体因忙于对投资利益回报的追求,同时亦考虑节省企业资金,往往对诉讼前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消极忽略,更缺少对企业进行法律分析,民商事审判人员从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宣传指导活动。一是要求每一位民商事审判人员在深入外来投资企业后写出2篇以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或论文;二是从个案做起,从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外来企业摆脱困境;三是选派专人深入企业通过座谈、法律讲座、以会代训、散发法律资料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整体素质;四是建议外来投资企业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就企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交由司法联络员统一处理,通过司法联络员将政府及民商事司法活动中的最新规定和吸取的经验教训及时反馈给企业,防患于未然,避免经济损失。

5、掌握执法艺术,认真作好本地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由于利益方面的原因,许多本地当事人总认为,外地某些地方能搞地方保护,歧视外来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本地法院也应该为本地的人员及利益着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注意工作方法,不注重讲求执法艺术,

就很容易引起本地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对此,我们要求凡外来投资者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即要严肃、公正地执法,又要做好本地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近几年,我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外来投资主体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没有一件本地当事人与人民法院闹对立、矛盾激化、妨碍执行公务的。有不少案件通过做思想工作后,本地当事人不但没有对立情绪,反而主动配合法院解决好纠纷,最后被告主动制订出还款计划履行了债务。

三、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几点思考

虽然我们在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与国家提出的开发大西北、宁夏大发展和“两步走”的战略要求及真正实现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距离,而其中的许多问题是目前仅靠一时一地的努力所难以彻底解决的,即使暂时解决了问题,其效果也难以持久。为此,如果不对法院传统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法进行认真调整和改革,不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不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淡化、漠视对外来投资主体的法律保护,就不会从根本上多方位、多渠道地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就不可能取得实效。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具体工作:

第一,不断提高认识,明确外来投资主体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着力强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反腐败无禁区,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督促教育干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警钟长鸣,严守廉政底线。适应新时代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为此,我们必须要明确外来投资主体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的重要性,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思想深处端正审判职能与党的重心工作之间的密切联系,明确审判职能的特点和审判工作为什么要为发展经济服务的大局意识,只有经过不断提高认识,端正服务的指导思想,才能有效地工作。

首先,应克服在个别审判人员身上存在的“主动维护外来投资主体,为他们拓宽服务领域就是不务正业”的模糊认识,纠正那种单纯办案,孤立办案的形而上学做法,从减少纠纷,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这个高度上去考虑问题,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应当克服“拓宽

服务领域,主动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就是寻找案源”的模糊认识,纠正那种受利益驱动,以收费为目的的错误做法,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为农村经济和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再次,应克服“侧重为外来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保护就是法院包办一切”的模糊认识,纠正那种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代替企业自主权的越俎代疱做法,坚持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宣传教育原则,使对外来投资主体的法律服务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以“公正与效率”为永恒工作主题,切实改革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有碍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司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现有的审判体制存有大量弊端,妨碍着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提高。要发展,就要改革,为此,就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革除审判工作中有碍“公正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就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言一旦缺乏大局意识,将对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树立大局意识,首先就应当改革法院内部审判工作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在审判实践中,有个别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仍留在行政管理的烙印,背离了追求“公正与效率”工作固有的规律,审判工作行政化、主观化的倾向始终未得到有效纠正,以至于以法院内部的行政关系混清甚至取代诉讼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关系,导致法院内部审判工作秩序混乱,使法律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外来投资主体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切实维护。加强审判管理,整顿审判秩序,把对外来投资主体的有效保护纳人到改革机制中来,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实效化的管理模式和审判方式。

第三,从监督职能上加大对外来投资主体的保护。近几年,个别法院对外来投资主体合法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漠视、弱化对外来投资主体正当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此类状况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与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力度不够、不及时有一定关系。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力,更是上级法院应尽的责任,要想有效地整顿民商事审判秩序,加大对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维护,必须上下一起抓。上级法院应当针对下级法院审判任务重的实际,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指导工作,如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使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开展得扎扎实实,逐步地引导他们树立全国执法一盘棋的思想,明确搞地方保护、淡化、歧视外来投资者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使他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只有保护公平竞争,保证公正执法,才是对我区经济建设的最大贡献。

第四,主动汇报,争取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外来投资主体的支持与保护,

抵御对公正办案的干涉,使对外来投资者的司法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光靠就事论事,就案论案是不够的。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首先应当积极主动地宣传法律规定,明确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拓宽服务领域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使有关领导认识到审判工作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其次,遇到涉及到本地区有影响的外来投资主体涉讼案件,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等有关领导汇报,使其提前了解案情,掌握法律。这样,不但减少了干涉,而且还可协助法院做本地当事人的工作,使案件更加顺利解决;再次,认真办理领导批示和人大、政协涉及外来投资主体的提案、议案,每件都应落实专人负责办理,认真做好办理情况反馈工作以便取得领导的理解、信任和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作者:拜四俊)



作者简介: 拜四俊 国学家、科学家、文艺家,新闻人物、邮票人物、先锋人物、风云人物、环球人物,世界名人、世界文化名人、世界艺圣、世界杰出文化圣贤,共和国建设十大杰出功勋,创世界和中国十个第一的宁夏人,曾荣获 “首届中国正能量风云人物”,“中华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十大影响力人物”,中国经济建设十大功勋人物,“影响中国·改革开放30年十大杰出人物”,“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第六届感动中国十大突出贡献奖”,庆祝建党90周年“首届功勋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共和国十大功勋名人杰出贡献奖”等光荣称号。 曾任共青团宁夏区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调研员。

2018年,入选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40位风云人物》之一(邓小平为该书封面人物,拜四俊为封二人物),庆祝“一带一路”5周年《一带一路•180位风云人物》之首(总书记为该书封面人物,拜四俊为封二人物,内页之首),庆祝《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60位风云人物》之首(拜四俊为封面6人和内页之首)。

2018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播报以光耀中华 名垂青史---八部世界名人大典中留下名影的拜四俊为题,对他进行了深度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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